(2013)南法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左培军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XX,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43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县茅草街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辩护人何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轶,被告人左XX及其辩护人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中旬至同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左XX四次将毒品冰毒2.2克、麻古2粒(重约0.19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文斌(另案处理)、冯导东(已行政处罚)吸食。非法获利900元。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南县茅草街镇鑫澳宾馆301房间内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冰毒86.4475克、麻古5.14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左XX在南茅运河茅草街段的大堤上,将0.3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冯导东。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左XX在南茅运河茅草街段的大堤上,将0.3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再次卖给吸毒人员冯导东。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左XX在南县茅草街镇新天地宾馆,将0.8克冰毒和1粒麻古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文斌。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左XX在茅草街电排,将0.8克冰毒和1粒麻古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文斌。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南县茅草街镇鑫澳宾馆301房间内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冰毒86.4475克、麻古54粒(重约5.146克)。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左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导东、张文斌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左XX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多次贩卖,贩卖毒品五十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XX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黎 容人民陪审员 林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