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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初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镇江新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镇江新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375号原告慈溪市金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镇江新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慈溪市金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方一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