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狄田西与被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田西,陕西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狄田西,男,201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田平,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狄涛,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西安市北新街后宰门73号。法定代表人郑宏志,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狄田西与被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狄田西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田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