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宗国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国荣,淄博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宗国荣。被执行人淄博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赵德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宗国荣与被执行人淄博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淄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宗国荣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1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淄博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0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淄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