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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钟洪春与梁平县荣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春,梁平县荣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钟洪春。委托代理人何远明,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平县荣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兴隆街51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8562-0。法定代表人:李明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仕荣,男,生于1974年9月28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人民北路10号1单元5-2,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09285059。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钟洪春与梁平县荣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洪春撤回对被告梁平县荣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