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云彬与蚌埠技工学校五河分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彬,蚌埠技工学校五河分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赵云彬,男,194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技工学校五河分校。法定代理人:李文杰,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彬诉被告蚌埠技工学校五河分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人民陪审员  陈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