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忻中民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许应国,代县劲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珣。委托代理人李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应国。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代县劲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松。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泉支公司。审 判 长 樊 永 生审 判 员 李 小 荣代理审判员 卢 峻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侯芳(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