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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8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