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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鑫与于纪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于纪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张鑫,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龙,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纪山,农民。委托代理人乔富昌,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鑫与被告于纪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情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臧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