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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林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钟喜林不服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喜林,安仁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林行初字第28号原告钟喜林,男。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侯德昭,该局局长。本院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钟喜林不服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喜林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于2013年12月0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喜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喜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振科审 判 员  李高平人民陪审员  樊桂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新波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