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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支公司、阜阳市三合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支公司,阜阳市三合物流有限公司,闫国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科普。委托代理人李洪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支公司。负责人梅晓辉。被告阜阳市三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利。被告闫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支公司、阜阳市三合物流有限公司、闫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支公司、阜阳市三合物流有限公司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园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