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谷某甲与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甲,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482号原告谷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女。被告谷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孟芙蓉,女。原告谷某甲诉被告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红梅、被告谷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芙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8日生男孩谷春雨,现在龙冈中学读书,由原告租房照顾。双方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婚后没有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经于2012年10月12日向建湖法院起诉离婚,现因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小孩随谁生活由法院判决。被告谷某乙辩称:相识时间、登记时间和生小孩时间都不错,但是其它诉称不是事实。小孩由原告照顾是事实,被告在外打工,小孩生活学习费用全由被告负担,虽然双方现在分居生活,但是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而非婚姻法中的分居,故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8日生男孩谷春雨,现在龙冈中学读书,并由原告照顾生活起居。原告曾于2012年10月12日起诉离婚,后经调解结案,现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2012)建民调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甲与被告谷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开户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