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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严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严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嘴生气。2010年夏天被告因生气不辞而别,至今无任何音信,现我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严某离婚。被告严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丙。诉讼中,原告张某甲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与宽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严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张某甲虽然要求离婚,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且被告严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应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严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鸿审 判 员  刘子明人民陪审员  鲁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