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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某。被告丁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丁锐以其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1幢1-12-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告丁某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担保人丁锐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1幢1-12-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