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1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702号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简称乐购超市)二楼,窃得金固牌活扳手1个、金固牌一字螺丝刀1把、金固牌数显感应多功能测电器1支,共计价值37元。后被告人秦某被超市防损人员抓住并退回赃物。2.2013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某溜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109号一楼楼梯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的威特斯牌26寸双碟刹变速山地车1辆,价值1140元。3.2013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秦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井头王社区新时代西子网景加盟网吧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窃得其拎包内的现金700元。综上,被告人秦某盗窃作案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1877元。另查明,2013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从被告人秦某处扣押赃款900元,其中7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200元已退赔给被害人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华某、来卡生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寄卖单,网吧上网人员信息表详细信息,全省网吧上网人员详情,委托书,本院(2013)杭萧刑初字第122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有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或退赔,可以对被告人秦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秦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