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荣成市成山镇松埠嘴村民委员会与茂名中威船务有限公司海产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成山镇松埠嘴村民委员会,茂名中威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59号申请人:荣成市成山镇松埠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唐春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竟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茂名中威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2013年12月9日下午17:30左右,被申请人所属的“中威1”轮进入申请人位于荣成市荣成湾东部的养殖区,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故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中威1”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并提供的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中威1”轮;三、扣留“中威1”轮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四、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