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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二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付俊方;付肖达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66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俊方,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付肖达,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俊方、付肖达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俊方、付肖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滑县城关镇(现更名为新区)三里庄村委会与滑县城关镇宣武村村民宋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将该村第一、二、三组的9亩土地承包给宋某某耕种,承包费每亩200元,承包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2009年以来在承包期限内,该村第一、二、三小组村民因嫌宋某某承包费低,多次要求宋某某增加承包费,被宋某某拒绝。被告人付俊方系该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2011年10月16日前两三天,被告人付俊方伙同第一村民小组组长付某某、第三村民小组组长付某甲商议(二人另案处理),宋某某在承包地耕种时,各自通知各组的村民前去,如其不增加承包费,强行阻止其耕种。10月16日,宋某某在承包地耕种时,被告人付俊方通过村委会喇叭通知其小组的村民,后其与付某某、付某甲带领村民数十人赶至宋某某的承包地,要求其增加承包费,在遭到宋某某拒绝时,付俊方等人阻止宋某某耕种,并指使被告人付肖达开一铲车将宋某某种植的9亩小麦及12棵杨树铲毁。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宋某某被毁小麦及杨树价值人民币2068元。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付肖达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俊方、付肖达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协议,被害人宋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俊方、付肖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付某某、张某某、宋某甲、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宋某乙、牛某某、宋某丙证言,土地承包合同,现场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调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俊方、付肖达伙同他人以提高承包费为目的,纠集多人毁坏耕地、树木,破坏生产经营,核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俊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付肖达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俊方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付肖达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郭建新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