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解放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234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该单位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利民,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凌从运,该单位职工。被告:解放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解放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解放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家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