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民二终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建辉、陈晓东与被上诉人屈民、马伍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辉,陈晓东,屈民,马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二终字第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辉,男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东,男法定代理人陈大堂委托代理人陈阳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伍,男上诉人陈建辉、陈晓东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中,上诉人陈晓东的法定代理人陈大堂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阳、高燕,被上诉人屈民,被上诉人马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8月7日下午2点多,陈晓东(2002年3月5日生)和死者陈浩天(2007年2月18日生)一块从确山县任店镇陈庄村陈庄组出发前往马楼水库玩,走到庄南头下坡处碰到屈民骑着摩托车经过,陈晓东便要求屈民带二人一段。陈晓东和死者陈浩天坐到卓庄路口下了摩托车,屈民向南走了。在确山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对陈晓东的询问笔录中,陈晓东称在路上碰到屈民时并未告诉屈民他们二人是去马楼水库洗澡。陈晓东和死者陈浩天步行来到马楼水库坝基。陈晓东随后下水库洗澡,死者陈浩天也脱掉衣服下水洗澡,结果陈浩天掉到水里,陈晓东喊人帮忙救人,在坝基旁边浇水的马长春听到后,把陈浩天从水库里捞出,陈浩天已经溺亡。马伍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其是马楼水库的承包者,但是辨称马楼水库应由马楼、卓庄村民组看管。原审法院已告知其可在庭后提交相应的证据,但马伍未提交水库应由马楼、卓庄村民组看管的证据。另:死者陈浩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父亲陈建辉、母亲罗小妹。陈浩天的母亲罗小妹未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后原审法院将其传唤至法院,其表示同意将其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部分一并判给陈建辉,其不再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陈建辉在事发当天疏于对儿子陈浩天的监护,错失了阻止其与陈晓东一同去水库边洗澡、置身险境的时机,最终导致陈浩天溺水死亡,负有严重的过错,因此,陈建辉应当对陈浩天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陈晓东的父母同样对陈晓东负有监护义务,但其却疏于对陈晓东的监护,错失了阻止其与陈浩天结伴到水库洗澡、置身险境的时机。陈晓东的父母放任监管的行为也是造成陈浩天的溺亡的一个原因。陈晓东在事发时已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够对河流、湖泊、沟渠、水塘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其应该预见五岁的陈浩天到水库里洗澡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对于陈浩天下水库洗澡,其应该进行劝阻,陈晓东未尽到劝阻也是造成陈浩天的溺亡的一个原因。因此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应当对陈浩天的死亡损害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对陈浩天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马楼水库位于村庄附近,其形成已有几十年,主要功能是灌溉,辅助功能是养鱼,马楼水库面积较大,管理上采取的是开放式的管理。这是周围村民众所周知的事实。马楼水库的水深及其危险性,周围村民均应知晓。关于陈建辉的儿子陈浩天溺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马伍作为马楼水库的承包者,其对于马楼水库有管理的义务,在事发时,其未对马楼水库尽到管理的义务,未设置警示标志,对于陈浩天溺亡一事,其有一定责任,但较为轻微,综合确定由马伍一次性补偿陈建辉损失10000元。马伍辩称马楼水库里原来有警示牌,后来风刮掉了,但未提交水库里设置警示牌的证据,对于马伍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马伍辩称其没有水库的看管义务,水库应由马楼、卓庄村民组看管。庭审时原审法院已告知其可在庭后提交相应的证据,但马伍至今未提交水库应由马楼、卓庄村民组看管的证据,对于马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陈建辉要求屈民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的证据,陈晓东在确山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称并未告知屈民去马楼水库,屈民也并未将陈晓东和陈浩天带到马楼水库,屈民在陈浩天溺亡一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于陈建辉要求屈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浩天的母景罗小妹未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其同意法院将其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部分一并判给陈建辉,其不再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陈建辉(含罗小妹)损失的范围及数额为:一、死亡赔偿金150498.8元(7524.94元×20年);二、丧葬费15151.5元(30303元÷12×6);三、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共计21565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建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130.06元;二、限被告马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陈建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建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5元,由原告陈建辉负担3396元,被告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负担849元。宣判后,陈建辉与陈晓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建辉上诉称:1、陈晓东及其监护人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审判决仅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有误。2、水库承包人马伍未尽到管理及提示义务,应承担20%以上的赔偿责任。3、屈民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陈晓东上诉称:1、原审判决超出原审原告陈建辉的诉讼请求,陈建辉在原审诉状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7232.1元,但原审判决计算该三项总额为215650.3元,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超出了陈建辉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发生是由于陈建辉未尽到监护责任,陈晓东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马伍答辩称,其没有管理水库的义务,水库原有的警示牌被风刮掉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屈民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辉作为陈浩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五岁的陈浩天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到水库中洗澡时溺亡,陈建辉应对陈浩天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陈晓东在事发时年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预见到五岁的陈浩天到水库洗澡存在危险,其未尽到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陈晓东的法定代理人陈大堂未尽到监护责任,错失阻止陈晓东和陈浩天结伴到水库洗澡的时机,应对陈浩天的死亡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鉴于陈晓东尚且年幼,对此类潜在危险尚不具备准确、清晰的判断能力,故应减轻其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定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对陈浩天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陈大堂对陈浩天的死亡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马伍作为马楼水库的承包者,对该水库负有管理义务,但在事发时,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水库周围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未对马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划分比例不当,本院结合案情酌定马伍对陈浩天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陈建辉提出被上诉人屈民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屈民在事发当天仅用摩托车将陈晓东和陈浩天带至卓庄路口,其并不知二人是到水库洗澡,该事实有陈晓东和屈民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予以证实,故屈民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陈晓东提出原审判决超出上诉人陈建辉原审诉讼请求的问题。陈建辉原审诉状中请求陈晓东、屈民、马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7232.1元,原审法院判决陈大堂、马伍赔偿的总额为53130.06元,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二、限上诉人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陈建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1565.03元;三、限被上诉人马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陈建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3130.06元;四、驳回上诉人陈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45元,上诉人陈建辉负担3396元,上诉人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负担8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上诉人陈晓东的监护人陈大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郑志宏代理审判员 翟冰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