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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冯德宾,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董事长。原告唐山中权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4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三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费三千二百三十一元六角五分及在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普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