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受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余分公司与邹勇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余分公司,邹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受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余分公司。负责人顾建林,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勇志,男,1970年1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湖执字第1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委托江西中财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2013年11月22日,****归买受人胡学萍以210.8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胡学萍所有。二、买受人胡学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办理该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的同时解除对位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