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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35号,刘友支,盗窃,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3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友支,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浮栗溪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17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友支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友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刘友支窜至桃江县灰山港镇,先后盗窃作案3次,盗得摩托车3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销赃后共得赃款人民币1256元,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友支窜至桃江县灰山港镇瑞祥宾馆,盗得失主刘贤银光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元。2、2013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友支窜至桃江县灰山港镇古松巷招待所,盗得失主罗佳达飞尔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3、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刘友支窜至桃江县灰山港镇凤辉商务宾馆,盗得失主刘玉玲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友支于2013年7月30日凌晨被失主刘玉玲等人扭送至桃江县公安局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友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失主刘玉玲、罗佳、刘贤的陈述、证人苏兆奇、邱贵冬、刘爱民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友支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友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友支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友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友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友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友支的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晨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