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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江小尚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尚,陈国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江小尚,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陈国洪,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受理原告江小尚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小尚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