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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训冲与戴长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训冲,戴长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四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训冲。委托代理人:顾彦祥,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长禄。上诉人刘训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训冲的委托代理人顾彦祥,被上诉人戴长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讼争工程未查明的情况下,以刘训冲单方提供“工程示意图”计算工程量,戴长禄不予认可,驳回刘训冲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洋审判员 周宏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