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马可与张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可,张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6-1号申请人马可,男,生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八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八鱼镇孙家滩村*组。被执行人张鹏立,男,生于一九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代家湾*组。马可与张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5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