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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马可与张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可,张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6-1号申请人马可,男,生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八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八鱼镇孙家滩村*组。被执行人张鹏立,男,生于一九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代家湾*组。马可与张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5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