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苟家普与平昌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李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家普,平昌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李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苟家普。被告平昌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康。被告李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涛。原告苟家普诉被告平昌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李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家普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平昌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公司、李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苟家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家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苟家普承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