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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一终字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序强与董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海龙,王序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龙。委托代理人魏庆海,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序强。委托代理人赵建国。上诉人董海龙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2)肥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