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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二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卢延辉与申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卢延辉;申灵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延辉,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学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灵灵,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自立,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延辉与被上诉人申灵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卢延辉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延辉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延辉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卢延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邢晓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