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德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李保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德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李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德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保利,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生,住宝鸡市凤翔县陈村镇西街村。宝鸡市德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602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保利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