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凤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珍,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珍,女,46岁。被执行人张明明,男,25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凤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