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瑞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娟,王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娟,农民。被执行人王宝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娟与被执行人王宝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宝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