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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尚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尚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谭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77号原告重庆尚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新东路69号附2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352-8。法定代表人徐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75号原告重庆尚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谭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重庆市潼南县人,要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尚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谭锐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本案中,乙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谭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谭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江审 判 员  尤至皋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