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杜志平与王德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平,王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杜志平,男,48岁,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德才,男,63岁,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杜志平与王德才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德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志平货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13764.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