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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冯旺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胡艮洲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冯旺梅,胡艮洲,孝感市汽销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平。委托代理人邱雨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旺梅。委托代理人刘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艮洲。委托代理人周红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汽销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如桥。委托代理人杜欢。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李元成审判员  柳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