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泽斌诉李成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斌,李成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91号原告王泽斌。被告李成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斌与被告李成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