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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贾兰章与李长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贾某,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1993年8月14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就出现家庭暴力倾向,常年打骂原告至今,原告多年受被告的虐待,现在原告身上都是伤疤。2011年最严重的一次,被告用刀将原告头部打伤,原告至今经常头痛、头晕。在平时家庭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张口就骂,抬手就打,原告生活的没有任何尊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财产。被告李某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3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广福;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以上事实有原告贾某提交的结婚证明及庭审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仍然是能够和睦相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建审 判 员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