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知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罗明、北京清华紫光电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罗某某,北京某某电子公司,青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5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罗某某。被告:北京某某电子公司。被告:青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被告北京某某电子公司、被告青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