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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2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被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葛余敏。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2月4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