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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蒙虎与杜岳挺、吴巧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蒙虎,杜岳挺,吴巧平,顾红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378号原告:陈蒙虎。被告:杜岳挺。被告:吴巧平。被告:顾红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蒙虎与被告杜岳挺、吴巧平、顾红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蒙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