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011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曾用名:袁×),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袁×在本市地铁六号线列车上(呼家楼站开往十里堡站),盗窃被害人文×挎包内苹果牌iphone4S型16GB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5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文×的陈述,证人张×、郑×、刘×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清单,赃证物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袁×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