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津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黄波,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津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被执行人黄波。被执行人何丽。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张洪申请执行黄波、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8375元,执行费476元。由于被执行人黄波、何丽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波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黄波、何丽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3)新津执字第5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