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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无为县泥汊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小圩村民小组与董扣宝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泥汊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小圩村民小组,董扣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537-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泥汊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小圩村民小组,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董扣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泥汊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小圩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董扣宝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为县泥汊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小圩村民小组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扣宝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泥汊镇龙王村民委员会小圩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43789元并承担诉讼费880元、执行费570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度,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