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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郭来发与魏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来发,郭来发与被申请人魏凯、丁新凤,魏凯,丁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郭来发,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城市桑树坪镇崖岔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胡鹏飞,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魏凯,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1日,初中文化,系村民。被申请人丁新凤,女,汉族,成年,初中文化,系村民。申请人郭来发与被申请人魏凯、丁新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凯、丁新凤所有的陕EWK6**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来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凯、丁新凤所有的陕EWK6**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印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党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