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丁晓军与王红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军,王红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丁晓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王红章,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红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红章交执行款60864.30元、诉讼费680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王红章给付丁晓军61665.64元,于王红章申请执行章忠信、潘超娃、丁晓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章忠信、潘超娃、丁晓军﹙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应给付王红章95300元的案件款相抵顶后,章忠信、潘超娃、丁晓军再给付王红章剩余执行款33634.36元,本案中,王红章不再给付丁晓军执行款,丁晓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