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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神马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盟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马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盟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上海神马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盟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马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盟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神马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盟力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盛棠丽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人民陪审员  施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