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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常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9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性格怪癖,没有家庭责任感,且有家庭暴力。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我多次提出离婚均被被告拒绝,至今我们一直没有孩子,我因婚姻折磨从2003年就患有抑郁症病,精神崩溃,时至今日我仍住在我妹妹家。为此我于2006年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从2006年至今,我因有病不能工作,长期居住在我妹妹家治病,各项费用均由我妹妹负担,现我们又分居八年之久,被告长期对我不闻不问,现我都不知道被告在什么地方居住,我们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我再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蒋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2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由于被告过去有病,为家务琐事夫妻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6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原、被告仍未和好,且双方分居八年之久,现原告患病,无人照看,只好依然住在妹妹家,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奈,原告只好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之间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且夫妻分居长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安民审 判 员  王福明代理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