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冀猛、何宝义、何宝昌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冀猛,何宝义,何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尹兆禄,行长。被执行人冀猛。被执行人何宝义。被执行人何宝昌。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猛、何宝义、何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等,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