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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国胜与张文尚民间借贷纠纷(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8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胜,张文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83号原告陈国胜,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孙绍安,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张文尚,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胜与被告张文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国胜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萧佩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