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盐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荣与被执行人丹红星、芦萍、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荣,芦萍,丹红星,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855号申请人李建荣,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电业局职工。被执行人芦萍,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回族,现住盐湖区河东东街*号。被执行人丹红星,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回族,现住闻喜县东镇****号宿舍楼***号。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萍,经理。申请人李建荣与被执行人丹红星、芦萍、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相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丹红星、芦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萍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红星、芦萍、山西星瑞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