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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胜与南宁市恒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胜,南宁市恒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叶胜。被执行人南宁市恒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大厦10楼1017、1019号。法定代表人张陇觉,董事长叶胜与南宁市恒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恒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叶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执字第1076号案件的本轮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